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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发布时间:2010年02月19日 点击数: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法律对行政处罚及处罚机关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生产、销售本法第三十三条所列农产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消费者可以向农产品批发市场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销售者责任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有权追偿。消费者也可以直接向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要求赔偿。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生猪屠宰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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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