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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0年02月19日 点击数: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拍卖企业、委托人、竞买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对在执行公务中获知的有关拍卖企业、委托人、竞买人要求保密的内容,应当保密规定其保密,造成泄密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拍卖企业认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的材料有保密内容的,应注明“保密”字样并密封。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1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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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