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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传销条例
    发布时间:2010年02月19日 点击数: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第二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传销行为,或者发现传销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传销行为,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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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