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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0年02月19日 点击数: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七)直销企业与直销员签订的推销合同中关于直销企业和直销员的权利、义务,直销员解约制度,直销员退换货办法,计酬办法及奖励制度,法律责任及其他相关规定;
      (八)直销培训员名单、直销员培训和考试方案;
      (九)涉及企业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及处理情况。
      上述内容若有变动,直销企业应在相关内容变动(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在获得许可)后1个月内及时更新网站资料。
      第六条 直销企业设立后,每月15日前须通过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向商务部、工商总局报备以下上月内容:
      (一)保证金存缴情况;
      (二)直销员直销经营收入及纳税明细情况;
       1、直销员按月直销经营收入及纳税金额;
       2、直销员直销经营收入金额占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比例。
      (三)企业每月销售业绩及纳税情况;
      (四)直销培训员备案;
      (五)其他需要报备的内容。
      第七条 直销企业应于每年4月份以企业年报的方式公布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内容。
      第八条 直销企业及直销员所使用的产品说明和任何宣传材料须与直销企业披露的信息内容一致。
      第九条 直销企业未按照《直销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进行信息披露,或直销企业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按照《直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和工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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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