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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发布时间:2010年02月19日 点击数: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第五十一条 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二条 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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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