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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发布时间:2010年02月19日 点击数: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三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4年8月28日
       (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拍卖标的
      第三章 拍卖当事人
      第一节 拍卖人
      第二节 委托人
      第三节 竞买人
      第四节 买受人
      第四章 拍卖程序
      第一节 拍卖委托
      第二节 拍卖公告与展示
      第三节 拍卖的实施
      第四节 佣金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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