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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发布时间:2010年02月19日 点击数: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第八十八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第八十九条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第九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二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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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