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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发布时间:2010年02月19日 点击数: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
    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
    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十七条要约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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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