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须知适用于在日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非法人经营单位,私营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企业)。
一、年检对象
凡2009年12月31日前在我局已办理登记注册的企业均为2009年度年检对象,包括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已变更登记并领取新的营业执照而未办理年检的企业。
二、年检申报起止日期
2010年3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
三、年检需报送的材料及要求
(一)有限责任公司年检需报送的材料及要求
1、《公司年检报告书》。
2、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
4、2009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二表须加盖企业公章。
5、审计报告。
6、企业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必须提交有关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并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复印件并提供副本原件。
7、企业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应当提交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设立的全部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有分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分公司已备案的《备案核准通知书》。
(二)股份有限公司年检需报送的材料及要求
1、《公司年检报告书》。
2、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
4、2009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二表须加盖企业公章。
5、审计报告。
6、企业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必须提交有关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并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复印件并提供副本原件。
7、企业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应当提交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设立的全部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有分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分公司已备案的《备案核准通知书》。
(三)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年检需报送的材料及要求
1、《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
2、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
4、2009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二表须加盖企业公章。
5、企业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必须提交有关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并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复印件并提供副本原件。
6、企业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设立的全部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分支机构(含分公司)、其他经营单位年检需报送的材料及要求
1、《企业分支机构、其他经营单位年检报告书》。
2、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
4、企业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必须提交有关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并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复印件并提供副本原件。
5、提交隶属企业法人上年度(2008年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隶属企业法人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其他经营单位还应提交隶属机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五)外商投资企业年检需报送的材料及要求
1、《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报告书》。
2、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
4、审计报告。
5、企业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必须提交有关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并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复印件并提供副本原件。
6、有分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分公司已备案的《备案核准通知书》。
(六)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年检需报送的材料及要求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年检报告书》。
2、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
4、企业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必须提交有关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并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复印件并提供副本原件。
5、提交隶属企业法人上年度(2008年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隶属企业法人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其他经营单位还应提交隶属机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七)已经进入清算的企业年检需报送的材料及要求
1、年检报告书。
2、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
4、企业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必须提交有关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并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复印件并提供副本原件。
5、提交企业已进入清算的报告,报告应当由清算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清算组公章。属于公司的,还应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清算组《备案核准通知书》。
下列企业需提交审计报告:对股份有限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从事金融、证券、期货、小额贷款的有限公司以及电子商务、投资担保的私营有限公司,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分期交付注册资本在2009年全额缴齐的有限公司,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设立的有限公司,三年内有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违法行为的有限公司以及涉嫌“两虚一逃”行为的有限公司,应当提交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须由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同时加盖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公章,并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年检报告书的填写必须按照年检报告书的填写说明和相应栏目的要求填写。报送的年检报告书必须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所有年检材料中,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的文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因故不能签字的,必须由其签署授权委托书,由被授权人代行签字。不得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印章代替签字。提交复印件的均需加盖企业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年检方法、程序
(一)各类企业均实行网上年检,申报年检请登陆http://www.rzaic.gov.cn办理年检手续。
(二)年检材料申报。网上年检材料审查通过后,企业应按本方案第三条要求的书式材料,报送年检机关。
(三)年检材料审查。
1、年检机关依法审查企业年检材料,材料齐全、内容完整,且符合要求的,当场办理年检。
2、年检工作人员无法当场核准,需要进一步审查的,采取留置年检的方式进行审核,出具《年检材料受理通知书》后,并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与否的决定;如需现场进一步核查的,按照实地检查的原则和要求进行。
3、材料不齐全、内容不完整、不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员将填写《年检材料不予受理通知书》或《责令改正通知书》,企业要按要求进行材料完善,并在限期内重新申报。
五、领照
经审查通过年检的,缴纳年检费,领取营业执照。
六、逾期年检的法律责任
对于2010年6月30日前责令整改,企业无法在规定年检期间内完成年检的,应由公司在年检截止日前提出延期年检申请,经批准后可给予一定期限的延期,延长期限过后,企业仍无法参加年检的,视为逾期年检。凡2010年6月30日前不按规定申报年检的,将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等规定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日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