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待
日照市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12315受理平台)应当依照工作职责,认真接待消费者以电话、来访、来函、互联网等形式进行的咨询、申诉、举报。坚持有问必答,有诉必接,有案必查,有查必果。
对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咨询要认真负责地逐一解答。
对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职责范围内的申诉、举报,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对属于政府其他部门管辖范围内的咨询、申诉、举报,准确告知受理部门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二)登记
对消费者的咨询、申诉、举报,按照“谁受理、谁登记”的原则,及时进行登记。
对消费者通过拨打12315专线进行咨询、申诉、举报的,通过12315业务系统及时录入。遇到某一时期消费者来电较为集中的特殊问题,如奶粉、食品、传销、电视购物等,在咨询方姓名后加括号明显标注,便于统计分析。
对消费者通过留言、传真、来函等方式进行咨询、申诉、举报的,由前台接线人员及时联系来电、来函人,了解详细情况后及时解答、受理,并录入12315业务系统。
对消费者通过来访方式进行咨询、申诉、举报的,由接访工作人员先行填写来访登记单,经科长签批办理意见后,转交前台接线人员补录入12315业务系统,并按工作程序进行分流转办。
咨询登记时,要详细记录咨询人的姓名、住址、电话号码、咨询内容等信息。咨询人不愿意透露姓名和表明身份的,应当尊重其意愿。
申诉登记时,要详细记录申诉人的姓名、住址、电话号码;被申诉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电话号码、详细地址以及申诉事由、申诉要求、证据资料等与申诉有关的信息。
举报登记时,要详细记录举报人的姓名、住址、电话号码(举报人不愿意透露姓名和表明身份的,应当尊重其意愿);被举报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电话号码、详细地址、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及有关线索、证据资料等与举报有关的信息。
(三)受理
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职权范围内的申诉举报,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所处理消费者申诉实施办法》等法律规定进行受理。
凡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条件的申诉,应当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予以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场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当场做出受理决定或当场告知有困难的,应在接到消费者申诉之日起五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不予受理的应同时告知申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对需要提供证据材料的申诉,应向申诉人一次讲清所需证据材料种类。
凡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条件的举报,应当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举报人予以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场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如需举报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应向举报人一次讲清所需证据材料的种类。
(四)分流
市局12315受理平台对依法受理的申诉、举报,要按照问题的性质、种类、轻重缓急程度划分类别,分为一般、紧急、特别紧急三类信息,依规定程序向下级机关12315机构进行转办分流、向同级相关业务科室进行分送,或向同级政府职能部门进行移送。
一般性申诉、举报案件,按照“当日受理当日分流”的原则进行分流。紧急、特别紧急案件要及时向机构负责人报告,并按领导批示的分流时限进行分流。
对申诉举报需要分流到下级局的,由机构负责人签批后网上转办下级局。
对应由本局同级业务科室处理的申诉举报,由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报请分管局长签批,交由相关业务科室处理。
对需向同级政府职能部门移送的申诉举报案件,由机构负责人签批后通过传真或信函方式进行移送。
对涉及面广或领导交办的申诉、举报案件,要随时掌握进展情况,及时报告。对重大、跨地区严重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经济违法举报案件和危及健康安全的群体性申诉,经分管局长批准,市局消保科会同有关职能科室、下级局及工商所联合查办。
分流时应要做好记录,做到材料齐全,内容填写准确,完整、规范,并负责督办、反馈。对申诉、举报案件进行分流转办后,要求市局12315受理平台工作人员落实案件接办情况,并详细记录接办人员姓名及转办时间,确保工作程序规范、案件处理及时、承办责任到人。
(五)处理
对消费者的咨询,受理人员应当准确解答;对涉及工商机关业务的疑难专业问题,无法即时解答的,应向消费者说明情况,建议到相关业务部门咨询。
对受理的申诉举报案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对属于民事争议的消费者权益申诉实行调解制度。依法进行调解的申诉案件,应当在收到消费者申诉之日起60日内终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
在处理消费者申诉过程中,对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对依法受理的消费者举报,应及时调查核实。对需要立案查处的举报案件,根据案件的性质、种类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职责分工,由相关职能机构或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
对经查实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举报,应向举报人说明情况,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六)反馈
申诉举报案件的承办单位,要及时将案件查办情况通过12315业务系统网上反馈市局12315受理平台。
对于一般性申诉、举报案件,承办单位应自收到12315工作机构转办或分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反馈初查情况;已办结的,直接反馈办结情况。
超过两周未办结的申诉或超过一个月未办结的举报案件,需延期处理的,承办单位应在书面提交延期办理申请报告的同时,向市局12315受理平台反馈案件进展情况。
遇紧急、特别紧急的申诉、举报案件,承办单位要按照上级机关12315工作机构的指令及时进行处理,并按照规定的反馈时限随时上报案件进展和查办情况。
接到承办单位反馈后,由12315受理平台负责初步审核,再上报机构负责人审阅后,将案件办理结果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上级12315受理平台反馈。并对案件材料进行备案。
(七)督办
在规定反馈时限内,对承办单位无故拖延、处理不力等问题进行及时督办,经督办后仍未按要求反馈案件处理情况的,市局12315受理平台应继续督办,并将督办情况记录后上报机构负责人,定期进行通报。造成不良影响的,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所在单位(部门)领导责任。
(八)回访
申诉举报案件办结后,承办单位应依据规定程序向申诉(举报)人回复办理结果。
申诉案件在依法办结后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诉人回复结果。
举报人要求回复案件查处结果的举报案件,应在案件依法结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回复结果。
市局12315受理平台要不定期对承办单位办结的申诉、举报案件进行回访,对回访过程中消费者不满意的问题认真记录,及时报告机构负责人。
(九)档案管理
申诉、举报案件办结后,按照“谁受理、谁归档”的原则,由受理人员查收后交市局12315受理平台档案管理人员统一进行归档管理。
对已办结的申诉案件,按照申诉内容登记表(系统打印)、申诉案件转办单、案件督办通知书、承办单位书面反馈结果(日期从后往前)的顺序进行整理归档。
对已办结的举报案件,按照举报内容登记表(系统打印)、举报案件转办单、案件督办通知书、承办单位书面反馈结果(日期从后往前)、相关案件文书的顺序进行整理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