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日来,市消协不断接到消费者投诉、咨询,反映在购买商品房、家具、轿车等商品时,对“定金”或“订金”的区别一头雾水,买卖双方发生争议后,消费者不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此,市消费者协会提醒消费者在消费时注意,“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定金担保是有惩罚性的,《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预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低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其中“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和双倍返还定金”的规定都是定金担保的惩罚性的具体表现。
订金也属于金钱质的一种,但是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对订金加以规定,但订金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却被广泛的采用。严格讲订金只是一个习惯用语,而非法律概念。一般而言,订金的交付应当理解为预付款的交付,其目的不外乎解决收受订金的一方的资金周转短缺,从而增强其履约能力。其与定金最本质的区别在于,订金不具备债的担保性质,收受订金的一方违约,只需返还所收受的订金即可,而无需双倍偿还。
消费者在购买大件商品需要先支付一部分价款时,应当与经营者约定签订书面合同,同时应明确预先支付价款的性质,认真核对合同中是“定金”还是“订金”,以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