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图片文章
  • 没有任何带图片的信息!
  • 相关文章
      没有相关内容
    美容院拒提供服务 工商局帮助维权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25日 点击数: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200910月,消费者朱女士在日照市区某美容院接受美容服务时,参加了该美容院推出的特惠活动,即以100元的优惠价格办理一张原价值为1280元的美容服务卡,凭卡可享受13次美容服务,卡面未标有使用期限。近日,朱女士到该美容院做美容时,工作人员却以该卡已过期为由拒绝提供任何美容服务。朱女士认为美容卡上未明示使用期限,以过期为由拒绝服务没有任何道理,协调未果的情况下,朱女士拨打12315热线电话进行了申诉,要求美容院履行约定义务,继续提供美容服务。

    12315接到申诉后,立即安排石臼工商所执法人员进行调解,经了解得知,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是条规定:“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延误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以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数量、用途等为由拒绝履行义务”。据此,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继续提供美容服务。经协调,双方最终达成一致,美容院同意按原承诺提供美容服务,消费者非常满意。

    作者:(弓弘 王波) 来源:本站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