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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统计工作考评办法
发布时间:2010年0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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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对以上各种奖项获得者将给予通报表彰,分别颁发奖状或证书,并对个人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除省局表彰奖励外,凡被评为全省综合统计工作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者和优秀统计分析奖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本单位该年度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待遇,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附则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关的统计工作考评办法或实施细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统计工作考评试行办法》(鲁工商办字〔2002〕26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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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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