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图片文章
  • 没有任何带图片的信息!
  • 相关文章
      没有相关内容
    山东省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0年02月18日 点击数: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部门统计工作,逐步实现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不断提高部门统计工作水平,充分发挥部门统计在多层次决策和管理中的信息、咨询与监督的整体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和加强部门统计工作的通知》 ( 鲁政办发 [2000]26 ) 及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省级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省级集团公司和工商领域联合会或协会、经省人民政府授权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法院、检察院、中央驻鲁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
      第三条 各部门应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把统计工作的发展纳入部门事业发展规划,将统计工作经费作为专项列入部门经费计划,逐步实现统计工作的规范化。
      第四条 各部门应根据行业管理职能,组织指导全行业的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
      第二章 部门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五条 各部门应设立或指定综合统计机构,指定综合统计负责人,根据本部门工作需要设置相应的统计岗位,充实综合统计人员。
      部门内其他职能机构,可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
      第六条 各部门综合统计机构执行本部门综合统计职能。其主要职责是:
       ( ) 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的统计工作,共同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贯彻执行和监督检查统计法规、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的实施;
       ( ) 制订本部门的统计信息化规划、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组织指导本部门及其行业管理职能范围内企业事业单位 的统计工作,加强统计队伍和统计基础工作建设;
       ( ) 制订本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管理本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建立本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库,负责向省统计局报送需审批或备案的本部门新建、修改和拟继续执行的统计调查项目;
       ( ) 制定本部门的统计资料管理办法,管理本部门的统计资料,负责向省统计局和所在地统计部门报送本部门的统计资料和有关财务资料,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统计咨询和统计监督,加强统计研究;
       ( ) 负责本部门的统计普法工作,组织学习宣传统计法律法规,开展统计执法检查;
       ( ) 组织指导本部门的统计教育和统计干部培训,对本部门统计人员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七条 部门统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按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省统计局统一制发的《统计证》后,方可从事统计工作。
      统计人员按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计局颁发的《统计执法检查证》后,方可参与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第八条 各部门应保证统计专业干部队伍稳定 , 原则上至少 2 年不变动。
      各部门综合统计负责人和具有中级以上统计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调动,应当征求省统计局的意见。
      新增补的统计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第九条 各部门应有计划地对统计人员进行统计知识、计算机知识和统计法律法规的培训,按规定参加普法学习和统计继续教育,保证统计人员每年参加必要的短期脱产培训,不断提高统计人员的综合素质。
    共3页 您在第1页 首页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尾页 跳转到页 本页共有8351个字符
    作者:办公室 来源: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