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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0年02月18日 点击数: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第四章 部门统计资料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应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管理制度,包括统计资料公布和提供、统计资料审核、统计报表签字盖章、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统计资料档案、统计资料交接、统计资料保密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部门统计资料在对外公布、提供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 ) 与省统计局重复的部门统计数据,以省统计局的统计数据为准;
       ( ) 与省统计局有交叉的部门统计数据,以及涉及全省某一方面或某一行业的经济总量数据,均应当在同省统计局协商后,方可对外公布、提供;
       ( ) 向国外、境外机构和个人提供部门统计资料,将统计资料输入计算机网络,以及出国携带或对外商务谈判使用统计资料,均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定期公布的部门统计数据,应按规定报送省统计局。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应按部门统计数据报告制度和其他有关规定按时向省统计局报送各种统计资料和财务资料。
      各部门每年编印的本部门统计年鉴、统计资料汇编等应报送省统计局。
      第五章 部门统计信息化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应加快统计信息化建设,配备必要的网络传输设备,实现统计数据采集、整理、传输、存储、应用、管理的现代化。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应为统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必要的计算机设备,实现数据报送的网络化,并根据统计信息化发展的需要及时改善统计人员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库、统计数据库、统计调查单位名录库和办公自动化等为主要内容的部门统计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统计信息共享。
      第六章 检查与考核
      第三十条 省统计局对各部门的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检查采取自查、互查、重点检查和抽查等方式。
      各部门应建立健全部门内部的检查制度,对部门内部各职能机构统计工作规范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实行考核确认、发证、复查等制度,其程序如下:
       ( ) 部门申请,提交申请报告、《山东省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申请认定表》、本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情况总结及其它有关材料;
       ( ) 省统计局根据部门的申请,按本办法规定的内容进行考核确认;
       ( ) 省统计局作出考核结论、颁发证书。
      第三十二条 经考核或复核,对符合统计工作规范化要求的部门,由省统计局颁发《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单位》证书。《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单位》证书由省统计局统一印制。
      对不符合统计工作规范化要求的单位,应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并进行复核。
      第三十三条 省统计局对统计工作规范化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复查。对统计工作明显薄弱、达不到本办法规定要求的单位,限其在 3 6 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仍未取得明显成效的,取消其统计工作规范化单位资格,收回《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单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 2005 年起,凡未取得《统计工作规范化单位》证书的部门,不得参加部门统计工作先进单位的评选。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拟定实行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的具体方案,报省统计局。
      第三十六条 市、县两级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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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办公室 来源: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