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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07日 点击数: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日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以下简称市工商局政府信息),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打造“亲民为民、创新求进、诚信务实、高效廉洁”的工商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工商局政府信息,是指日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各科(室、站、所)及直属各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为加强组织领导,市局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工商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协调、指导、监督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把关。
    (二)组织编制市工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受理申请人申请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四)汇总、答复涉及多机构的依申请政府信息。
    (五)市工商局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市工商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设在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配备1名兼职工作人员。
    县级工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也应配备相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本级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本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相关内设机构应当指定一名信息员,负责本机构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信息员具体职责是:
    (一)整理制作本机构拟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维护、更新、制作、发布本机构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办理并答复依申请的政府信息。
    (四)协调确认本机构要公开的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
    (五)完成领导交办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事宜。
    第五条   本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本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相关内设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如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相关内设机构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应当与其他相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八条   本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相关内设机构公开政府信息,必须依法、及时、准确、完整,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市局机关各相关内设机构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市局机关各科室及直属各单位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条   本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相关内设机构确定并制作、更新,经本机构负责人初审和分管领导签发后,按照本办法规定予以发布。市局相关内设机构负责确定、制作、更新、审查、发布本部门起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部门的执法依据及相关信息,办理申请事项和协调确认,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其中:
            (一)办公室。负责制作、更新、审查、发布工商综合统计相关信息和局机关有关公开的信息审查。负责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政府信息公开。
           (二)信息中心。负责在日照红盾信息网公开政府信息的发布以及技术保障,包括软件开发、网络安全、运行维护、数据更新、设备维修等相关工作。
           (三)人事政工机构。负责制作、更新、审查、发布机构设置、机构职能类和人事任免类等相关信息。
           (四)法制机构。负责制作、更新、审查、发布各项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相关信息。
           (五)财务装备机构。负责制作、更新、审查、发布行政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等相关信息。
           (六)监察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考核、评议,实施责任追究,负责制作、更新、审查、发布党风廉政建设、信访举报等相关信息。
           (七)注册登记管理机构。负责制作、更新、审查、发布企业登记的事项、依据、条件、需要提交的文件材料目录、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办理结果及日常监管、统计资料等相关信息。负责在登记服务大厅的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工作。
           (八)商标广告管理机构。负责制作、更新、审查、发布广告经营许可登记和户外广告登记的依据、条件、需要提交的文件材料目录、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办理结果,辖区内注册商标名录、驰名(著名)商标名录和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及日常监管、统计资料等相关信息。
            (九)市场合同监管机构。负责制作、更新、审查、发布市场监管、市场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应对情况及商品展销会登记和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的依据、条件、需要提交的文件材料目录、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及办理结果,动产抵押登记、“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和其他市场监督管理情况等相关信息。
           (十)公平交易机构。负责制作、更新、审查、发布直销、传销、不正当竞争方面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应对情况等相关信息。
           (十一)消费者权益保护及12315工作机构。负责制作、更新、审查、发布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典型案例曝光及消费者申(投)诉举报、调处情况及发布“消费警示”等相关信息
            (十二)经纪人和生产要素管理机构。负责制作、更新、审查、发布经纪人和生产要素市场监管等相关信息。
    (十三)机动车辆交易管理机构。负责制作、更新、审查、发布机动车辆交易市场监管、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查处倒卖、擅自拼装、拆解机动车辆等相关信息。
    (十四)港口检查监管机构。负责制作、更新、审查、发布辖区港口监管等相关信息。
    (十五)机关党委办公室。负责制作、更新、审查、发布党建工作、机关精神文明建设等相关信息。
    (十六)其它依职责或局领导交办的产生的依法应当公开的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本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相关内设机构在制作政府信息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内容把关和保密审查。涉及下列内容之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商业秘密;
    (三)个人隐私;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本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相关内设机构制作的政府信息,先由本机构信息员整理制作,本机构负责人负责对信息员制作的拟公开的信息进行是否适当和保密性审查同意签字后,报分管局长批准发布。信息同时做好文字归档工作。
    第十三条   本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相关内设机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日照红盾信息网发布为主,也可以通过以下载体发布:
    (一)市政府的“中国日照”政府网;
    (二)新闻发布会以及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
    (三)阅览室、公开栏、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
    (四)信息公开服务热线;
    (五)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十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六条   除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本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七条   依申请可以公开的信息。
    (一)各类市场主体申请自身的登记、年检信息。
    (二)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申请被申请人答辩的信息。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总局规章规定可以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单位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九条   办公室负责受理信息公开的申请,对符合要件的申请予以登记并转送有关处理机构,有关机构应当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后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相关内设机构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市工商局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二十一条  本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相关内设机构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二条   本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相关内设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市工商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本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本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办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本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五条   本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涉及到档案查询复制等事项的,除可以收取物价部门批准的费用外,不得乱立收费项目,收费全部上缴本级工商局机关财务。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反响评估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二十七条   本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相关内设机构应在每年2月底前向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机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   本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相关内设机构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日照市工商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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