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和《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第四条规定,我局已于9月14日在《日照日报》发布了限期个体验照公告,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补办验照,并同时在“日照红盾信息网”上发布了限期个体验照公告及未验照个体工商户名单。但截止目前,尚有7533户个体工商户未按规定参加2009年度个体验照,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规定,限上述个体工商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辖区各工商所验照,逾期仍未验照的,我局将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特 此 通 告。
日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岚山分局
2010年 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