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快递服务项目逐渐放开,各类民营快递公司以其公司小、成本低,服务快捷、价格优惠等优势获得了消费者的青睐和肯定,成长迅速。但由于民营快递监管方面的立法还有待健全,快递送件不及时、服务态度差、送件过程物品出现损毁、丢失等引发的赔偿纠纷屡屡发生。
近日,市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接到消费者高先生来访申诉,称其于2009年9月21日通过香港快捷速递日照分公司寄送一款价值1230元手机,没想到手机却在寄递过程中丢失了。当消费者向快递公司索赔时,对方却以货物收寄时运输服务条款已写明“未保价物件发生丢失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物件托寄自费的三倍”为由,只同意赔偿200元。消费者认为不合理,要求快递公司全价赔偿。市局消保科工作人员接诉后,立即联系了香港快捷速递日照分公司负责人了解情况,并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达成一致,由快递公司赔偿高先生800元,消费者表示满意。货运公司丢失货物按照运输费用的一定比例来赔偿,这在行业中几乎是大家公认的“潜规则”,但这些规定实际上是一种典型的格式条款。一般消费者在填写快递单据时,都不会注意其背面密密麻麻的运输服务条款内容,而收寄员也不会主动告知,这就使纠纷产生时,经营者往往利用格式条款中限制消费者获得违约金及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内容逃避责任。
为此,工商机关提醒广大消费者:一要选择规模较大、信誉度较高的快递公司;二是填写快递单时,要将寄运货物的种类、数量、名称、价格填写清楚;三是在快递贵重物品时一定要选择保价,保价物品丢失可全额赔偿;四是仔细阅读快递单背面的合同约定,如发现快递公司单方面拟定对消费者不利的格式条款,尽量不要委托这些公司服务,避免自己的物品受损后追偿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