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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经营性网站和网络商店登载营业执照信息的公告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凡从事网络商品经营和服务经营者,应在其网站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请广大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于2011年12月31日前将营业执照信息悬挂到网站页面,逾期未悬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据《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特此公告。
 
日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 月 日
 
营业执照悬挂格式:请参考山东省工商局网络商品交易监管服务网http://www.sdwljg.gov.cn执照信息公示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11-12-07 | 点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