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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正文
关于对经营性网站和网络商店登载营业执照信息的公告
根据
国家工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凡从事网络商品经营和服务经营者,应在其网站主页面醒目
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请广大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于2011年12月31日前将营业执照信息悬挂到网站页面,逾期未悬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据《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
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特此公告。
日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
一一年 月 日
营业执照悬挂格式:请参考山东省工商局网络商品交易监管服务网
http://www.sdwljg.gov.cn
执照信息公示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11-12-07 |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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