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家住岚山区巨峰镇柳古庄村的孟先生遇到一件闹心事,开着的电视机后侧突然冒烟,紧接着就起火,并迅速把木质的电视柜引燃,情急的孟先生抱起电视机就往院子里跑,又不慎将门框引燃,不顾手灼伤孟先生找来水将火扑灭,幸好反应迅速没有造成大的损失,但是电视机后面已完全烧毁、电视机柜烧出一个直径约2厘米的窟窿,门框也已损坏。由于电视机已经购买了6年,当时的经销商已经找不到,在多方联系代理商未果的情况下,怀着试试看的心态孟先生来到巨峰工商所求助。
接到投诉后,该所派工作人员到现场勘察,查明情况属实,立即与日照市该品牌电视机的代理商联系,要求其委托代表处理。在巨峰工商所的积极协调下,日照市代理商派人到孟先生家中进行了现场查看,也认定确实是其经销品牌的电视机起火。随后该所召集孟先生和代理商进行协商,但在赔偿事宜上,双方存在分歧,代理商认为当事人提供不出购货发票,无法确认具体电视机的使用期限,电视机也可能是由于超龄使用,元件老化而起火,代理商提出补偿一台25英寸电视机,而当事人认为虽然发票已经丢失,但是电视机的维修单上有出厂日期,足以认定购买时间,应该是由于其本身质量问题起火,要求补偿一台与原来同尺寸的(29英寸)电视机。在双方僵持不下的情形下,该所工作人员向代理商详细解说了相关的法律规定,由于电视机已经损坏,无法进行鉴定,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的规定,对于难以鉴定或者检测的,经营者应当提供无过错的证据;不能提供无过错证据的,应当承担责任。最终,双方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协议:由代理商给孟先生免费换一台29英寸电视机,并派人上门安装。对此调解结果孟先生表示满意,闹心的孟先生终于露出了舒心的微笑。
在此工商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电视机自燃责任难鉴定 消费者使用时要多注意,使用电视机前请仔细阅读说明书,同时应保存好购机发票和保修卡,便于投诉时用。电视机要放在干燥、洁净、通风的地方,擦拭屏幕应用干布,忌用冷的、潮的硬布擦屏幕,以防止骤冷引起显像管爆裂。也提醒消费者,一旦发生电视机起火情况,要迅速切断电源,搬离易燃物。有条件的应采用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进行灭火;也可以用棉被、棉毯将电视机盖上,隔绝空气,窒息灭火。在没有其他灭火器材的情况下,也可以用水迅速扑救,但用水灭火时,人要站在电视机侧面或后面,不要站在屏幕的正面,以防止电视机内的显像管受剧冷时显像管爆炸时伤人。并应在灭火后保护好现场及时通知工商部门和消防部门,并且同经销商取得联系,以免证据丢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