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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照市消协2009年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0年02月18日 点击数: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1、预交健身费,消协调解终退款。2009年8月27日,消费者陈女士在某健身中心预交了3800元学费,报名参加某健身中心9月初开办的瑜伽教练培训班。由于健身中心没按协议进行体检,陈女士第一次参加培训,感觉身体条件不适应,9月5日提出退还学费的要求,某健身中心始终以此卡售出、不能退款且有说明为由,拒不退款。于是9月20日,陈女士向市消费者协会提出投诉,要求全额退还其预交的健身费用。
    接到投诉后,市消协及时找双方调查了解事情原委。根据《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经营者采用卡、券的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单方设定限制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内容。”经多次耐心细致调解,到12月7日,某健身中心同意退还给陈女士预交学费3800元。陈女士非常高兴,多日的烦心事经消协工作人员的努力调解,终于得到圆满解决,特意给消协送来一面锦旗_“情系百姓,为民解忧”,以表达自己的谢意。
    2、高档服装出现漏洞,消协调解获赔偿。2009年1月份,消费者刘先生在某购物中心购买了某品牌上衣一件,原价1180元,售价820元,穿着两个月后袖口出现漏洞,刘先生随即投诉到市消协,经消协工作人员详细了解情况后,协调双方协商解决,各负一半责任,由购物中心退还消费者410元服装费,双方对此调解比较满意。
    3、购房未成,中介费难退
    2009年2月15日,消费者戚先生在某小区欲购一套二手楼房,与卖方房主安先生和丙方某中介机构三方签署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缴纳了4500元中介服务费。在合同规定的交款期限内,戚先生先后两次向卖方安先生交付了购房款共计45万元。由于手中没有现款,戚先生与安先生协商,拖后几天再付其余购房款。但几天后,安先生不愿再卖房,并退还了戚先生所付的购房款。戚先生认为交易未成,就找中介机构想退还所付的中介费,但多次交涉都没有结果,于是就投诉到市消协。
    市消协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立即着手调查了解事情原委,并仔细分析了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找来双方进行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双方最终达成协议:某中介机构退还戚先生所交的4500元中介费。戚先生感谢消协维护了他的合法权益,特送来锦旗“心系百姓,为民解忧”。
    4、预交西装订金退款难,消协调解获维权。2009年10月19日,东港区消协接到消费者商先生投诉,称其于10月8日晚在某西装专卖店看好一套价格为1900元的西装,因带的钱不够,先交了100元的订金。次日准备付款取货时,发现衣服白天效果不好,决定不要了,但商家却拒绝退货。接诉后,消协工作人员立即将消费者和专卖店负责人约至消协办公室。经过耐心细致的调解,专卖店负责人同意退还消费者100元订金,并当场付给消费者。商先生对消协的调解工作表示非常感谢。
    5、照相馆拍照猫腻多,投诉消协保权益。10月8日王女士向东港消协反映,她10月2日带着她满100天的孩子到某照相馆去拍照片。当时服务员小姐向她推荐的是86元拍8选4的项目。她当时同意了。到她去选照片时才发现摄影师当时给她们共拍了11张照片。她觉得既然拍了就应该都拿回来的。付钱时商家却收取了156元,她觉得不对,当时就向其服务员问了原因,才知道156元中包含了86元是拍8选4;70元是7张照片加底片的钱,每张10元。前者86元她认同的,但是后面的70元她不认同,因为总共11张照片,其中8张是86元拍8选4的,3张是多拍的;她认为86元中包含了8张底片和4张照片的钱,不应该再向她收取4张底片的钱。后多拍的3张照片和底片她同意商家收取一定的费用。要求商家退还多收的40元钱。接到投诉后,区消协即刻与商家取得了联系,并为其进行了协商,并根据《消保条例》的有关规定,最终商家同意退还王女士40元钱。对此结果王女士表示满意。
    6、电视机无故引发火灾消协维权获赔偿。2009年8月14日莒县某村村民何某心急如焚地来到莒县消协投诉,8月13日下午,一家人在地里干活,多亏邻居发现他家中失火,并打110,才将火扑灭,但电视机已烧得面目全非,成了一堆“铁疙瘩”,墙壁和屋顶已被烧坏,这台21英寸品牌彩色电视机是2007年6月购买的,用的时间并不算长,而且也是关了机的,怎么发生自然火灾呢?何某打电话要求经销商给个说法,但经销商却说电视机又不是他自己生产的,不应承担责任。无奈,何某只好到县消费者协会投诉。接到何某的投诉后,县消协工作人员马上联系消防人员到何某家中进行了现场勘察,消防人员认为,电视机因自燃而造成房屋起火。消协人员找到该家电商场与经销商,进行了协商,起初,经销商还是不愿意接受,推卸责任,经过消协工作人员耐心的说服教育,经销商同意与消协一起同厂家联系协调解决。经过一天多的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厂家赔偿何某同品牌电视机一台及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7000元,村民何某非常满意。
    7、卖过期啤酒属“正常”,消协调解获赔赏。2009年11月3号下午刚上班,外地消费者刘某气呼呼来到岚山消协说:“我来投诉”。事情的经过是这样,消费者刘某在某超市买了三瓶某品牌啤酒,开瓶喝时,发现不对,泡沫少并有少量小悬着物。拿酒瓶细细观察,原来是过期产品,遂到超市退货并要说法。超市工作人员不以为然,说这属正常,给你换瓶就行了还要什么说法,并说了其他不好听的话。于是刘某生气的来到岚山消协,消协工作人员听完刘某诉说后,立即出车赶到了超市。经现场查寻过期啤酒确属超市销售,在消协工作人员开导下,超市负责人认识到销售人员的失误,立即赔礼道歉、退还了酒款并补偿给刘某一百元损失费,消费者刘某满意而归。
    8、莒县消协成功调解一起大姜遭受药害赔偿案。2009年8月9日,莒县某村村民陈某提着姜苗前来消费者协会投诉,说自家种植的大姜在喷洒农药后,姜苗死亡严重。接到农户投诉后,县消协组织3名同志前往大姜地实地调查取证.经查实,受害大姜共1.7亩喷洒的三种农药分别从3户农药店购买,无法具体确定哪一种农药使大姜受害。莒县消协经过与3户农药经销商反复协商,最终达成一致,由三家农药店一次性赔偿陈某经济损失4500元。
    9、治疗祛斑脸受伤,消协调解获赔偿。2009年3月15日,莒县消费者石某投诉莒县某门诊部,反映在给其治疗黄祛斑四个疗程后,其脸部发生斑块。后经莒县公安局法医门诊调查后认定石某使用的药品,对石某有一定的影响,由于其中的化学成份而造成。莒县消协于2009年3月17日展开调查,调查结果是由于药品中的化学成份不同而造成石某受损。根据《消法》的有关规定,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诊所一次性赔偿石某医疗费、误工费用5400元。
    10、“免费”美容瞎“忽悠”,消协调解讨说法。2009年4月中旬,王小姐到一家大型的商场购物时,一名男性服务员主动与她搭讪,称设在商场内的美容中心正在做活动,顾客可免费享受美容服务。
    小姐遂来到该中心,她刚刚落座,美容小姐就热情地向她推荐化妆品,并承诺,购买该化妆品达一定金额,即可赠送年卡。王小姐表示无意购买。随后,美容小姐使用了一些普通化妆品为其简单地做了一次基础护理。当她要离开美容院时,前台收银员竟要王小姐付款80元。王小姐对此感到莫名其妙,与收银员进行争辩。对此,美容院振振有词:“我们的美容是免费的,但免费美容时专门开启了化妆品。产品使用后,别人是不愿意再买的。因此,化妆品的钱当然是由你来掏。”王小姐遂投诉到东港区消协,经消协工作人员调解,80元化妆品王小姐不予承担。
    作者:消协 来源:本站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