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全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复议工作;承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不服本市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局提起的行政复议工作。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当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本局申请复议:1、对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2、对查封、扣押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3、对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4、认为侵犯了合法经营自主权的;5、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执照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而没有依法履行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8、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本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联系单位:法制科
责任人:王致光
联系人:陈刚
联系电话:88160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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